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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工程索赔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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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来源:昆明工程索赔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工程索赔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杨猇茸,昆明工程索赔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

工程款的拖欠已不是罕有的事情了,这样的事时有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不能解决,那么只有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的提交一份起诉状,起诉状的作用是对法官的判决具有参考作用,所以就为大家推荐一篇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人,现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1800元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关于上述问题,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施工方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认真研读合同、认真整理和收集证据、找到法律依据。不要给发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

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

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

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

应对办法: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结算后拒不支付的,拒不验收擅自使用后仍不支付的等等。

包括之前1-4条列举的情况,施工人均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研读合同,组织证据,找到法律依据。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一一否定各种拖欠理由。

实际情况中工程欠款的数额是比较大的,债务人很容易以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催促其还款,也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去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非常有帮助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我们要注意,这是我们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我们在进行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是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的条款来进行审理的,不能随意修改,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娄底律师。